太原独生子女光荣证有什么用途?办理太原独生子女光荣证能享受到什么优待或者待遇?太原本地宝小编为你一一解答!
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作为一个享受该政策的一个重要凭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等奖励待遇;
2、享受增加的计划生育产假和护理假;
3、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就医、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4、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5、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6、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父母享受的奖励待遇和救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六十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五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照料陪护,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并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重新领取或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妇双方均可确认为奖励对象;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配偶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③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只确认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为奖励对象。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已依法享受夫妇双方奖励费的,在另一方所在单位停发夫妇双方奖励费前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另一方所在单位停发夫妇双方奖励费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转入其户籍地享受奖励。
④夫妇一方或双方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
⑤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须按非婚生育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且按规定领取了《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可纳入奖励对象。
⑥再婚家庭夫妇双方累计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的,不论再婚前是否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均不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但再婚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或双方在60周岁后可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⑦曾经依法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其他子女在1周岁前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夫妇,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纳入奖励对象。
⑧独生子女死亡后,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纳入奖励对象。
2、奖励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至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2008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已年满16周岁的,自2008年1月起按新标准继续发给奖励金。其中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发给特别扶助金,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女方在195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③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④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2)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必须符合下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一,且女方年满28周岁:
①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③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④只有一个女孩的;
⑤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
⑥男方的已婚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⑦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生育政策试点的地方,不能以试点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确认奖励对象。
(4)第一个子女属于病残儿的,需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符合标准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方可纳入奖励对象;其他情况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查,确认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即可纳入奖励对象,不必再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手续。
2、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领证)的符合条件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2008年1月1日以前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家庭,不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未享受过退二孩指标奖励的,仍按照每户一次性1000—3000元的标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双女绝育家庭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双女绝育家庭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方或双方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除外);
③依法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
④夫妇一方已采取了绝育措施,包括输精(卵)管结扎术、银夹术、粘堵术、栓堵术(含因病子宫切除者)。
(2)双女绝育家庭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根据当时生育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够当时生育政策规定间隔或女方不到规定年龄的,不能确认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②女方年满30周岁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生育一个女孩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可确认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③先生育后收养的,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按《收养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可确认为奖励对象。其他收养情况即使做了绝育手术也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④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不论是否为绝育的一方,都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⑤夫妇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任务涉及公共场所、计划生育、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血液安全、餐饮具消毒等八个专业,监督检查任务共73户,其中公共场所35户,学校卫生单位8户,放射卫生单位1户,医疗卫生单位12户,传染病防治单位12户,餐饮具消毒2户,血液安全1户,计划生育2户。执行单位总数73户,完成71户,关闭2户,完成率97.26%,完结率100%。
2020年监督报告公共场所282户次、生活饮用水46户次、学校41户次、餐饮具消毒2户次、传染病防治244户次、放射4户次、职业健康检查2户次、医疗242户次、血液安全1户次、计划生育2户次,被监督单位866户建库率100%,经常性卫生监督覆盖率100%。’
目前监督2021年医疗机构5户次、公共场所8户次、学校6户次。
离异后,不论其女儿判随哪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一方未再婚的,可确认为奖励对象;未做绝育手术的一方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⑥对符合当时生育二孩政策规定,生育二孩未经批准的,如生育二孩时女方年龄或两个女孩的间隔时间均符合规定要求,且做了绝育手术,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3)“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不再执行。
(4)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不再落实绝育措施;自行做了绝育手术的,也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2、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条件的双女绝育家庭的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按照平均每户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发给节育奖励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市级(不包括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资金总量控制,分类分段实施,鼓励及时采取绝育措施”的原则制定。
“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取消后,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资格条件,但未享受过绝育奖励的,仍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