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南
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作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及实际募
集资金金额,对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此调整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 航 _____________________
沈文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杨友隽 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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